稅收:40%+賭場利潤
1) TL;DR
在瑞士,賭場稅不是從會計利潤中征收的,而是從遊戲毛利(GGR)中征收的,並且具有漸進性:隨著年度GGR的增長,基本稅率為~ 40%或更高,最大場地的上限非常高。收入主要流向AHV(國家養老保險);對於B型賭場,部分進入州/公社。在線賭場(自2019年起)根據相同的GGR稅原則與地面運營商的許可證一起征收。
2)確切的征稅: GGR而不是「凈利潤」
稅收對象-GGR (Gross Gaming Revenue):利率與已支付收益之間的差額(在扣除運營成本之前)。
這種設計通過支出將「優化」風險降至最低,並提供穩定的財政流量。
3)進步規模: 「40%+隨著增長」
基線約為年度GGR的40%。
接下來是進展:隨著GGR的增加,利率通過步驟/公式提高,達到最大周轉的非常高的極限值。
邏輯很簡單:規模越大,利率越高,這支持AHV的社會平衡和資金。
4)類型A vs類型B: 有什麼不同
A型(大型場地):全套遊戲和限制,適用全國範圍的「40%+」進度至上限。
B型(地區/度假勝地):更「精品」的個人資料和限制;稅收收入的一部分進一步轉移到賭場(AHV除外)的州/公社。
5)2019年起在線賭場
僅允許在線活動作為地面賭場許可證的擴展。
稅收邏輯仍然存在:在線賭場的GGR稅是根據有關被許可人的現行規則計算的。
這使fiscus,RG和compliance的離線和在線均等。
6)這如何影響運營商的經濟
在基線為40%且進度較高的情況下,有效的稅收負擔隨規模顯著增加。
Unit Economics是圍繞利潤率構建的:GGR稅 支付傭金 內容/平臺 員工/IB RG/AML營銷。
戰略是質量和效率,不是追求無拘無束的增長:- 優化付款/付款程序;
- 控制內容和收費軌的支出;
- 強調保留、貴賓服務和活動性而不是昂貴的表演營銷。
7)收入分配: AHV和地區
主要受益人是AHV:賭場GGR稅是養老金制度的穩定來源。
對於B類型,部分資金由州/公社獲得,從而產生了當地的社會經濟影響(旅遊,就業,開發項目)。
8)報告,控制和制裁
運營商按垂直和地點對GGR進行定期報告;適用檢查和審計。
監督確保計算和支付的正確性;違規行為-處方,罰款,直至限制和吊銷許可證。
9)實用提示操作員
Fin模型:為GGR(和賭註)的增長奠定進步和壓力情景的「階梯」。
操作控制: 透明的學習,防凍,正確的遊戲分類,穩定的遊戲.
遊戲組合:考慮到稅收負擔,RTP/參與度平衡;測試垂直組合。
RG/合規性:流程成熟度越高,漏洞風險和計劃外成本就越低。
10)方法比較(簡述)
與凈利潤稅轄區不同,瑞士使用GGR稅進行率很高。
這為國家提供了可預測的收入,為市場提供了一種高質量,可持續的模式,而規模本身並不是目的。
11)地平線到2030年
預計將保留AHV的漸進式結構和資金優先級。
計算/報告方面的技術改進是可能的,但是「GGR稅率為40%+進行性」的基本邏輯仍然是基本的。
12)結果
瑞士賭場稅是一種漸進式GGR稅:隨著營業額的增長,營業額從40%左右開始,優先資金流向AHV和區域經濟(B型)。該模型通過鼓勵效率、服務和信任而不是大規模增長來平衡線下和在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