牙買加vs DR vs古巴
與多米尼加共和國和古巴的區別(牙買加)
1)法律基礎
牙買加。兩個支柱:BGLA-1965(賭註,彩票,遊戲室)+Casino Gaming Act 2010(賭場僅作為IRD綜合度假村開發的一部分)。
多米尼加共和國。當前的「經典」賭場模型(歷史基礎-Ley 351/1964及隨後的法令/法規),賭場分布在度假勝地和主要城市。
古巴。1959年革命後禁止賭場;沒有合法賭場的旅遊模式正在發展。
2)誰在調節
牙買加。
-BGLC:投註,彩票,遊戲休息室,AML/負責任遊戲。
-Casino Gaming Commission:獨家IRD賭場。
DR。財政部(或旅遊業;視實際結構而定)監督賭場/遊戲。
古巴。沒有專門的賭場監管機構:該領域本身不存在,旅遊部門由職能部委監督。
3)離線架構
牙買加。在啟動第一個IRD賭場(牙買加公主→然後是Hard Rock Montego Bay)之前,根據BGLC許可經營遊戲休息室/慢跑舞廳;「真實」賭場只能在批準的IRD內。
DR。所有包容性酒店和城市(蓬塔卡納,聖多明各,普拉塔港等)的廣泛賭場網絡;這是幾十年來旅遊產品的一部分。
古巴。沒有賭場;娛樂-節目,酒吧和文化節目,導遊,歷史遺跡和海灘度假。
4)在線部分
牙買加。IRD模型之外不提供在線賭場作為單獨的垂直區域;對於投註/彩票(根據BGLA和BGLC規則),可以在本地許可的運營商之間進行遠程通道。
DR。在線活動正式進入監管領域(博彩公司/彩票),但實際做法參差不齊;離岸是顯而易見的。
古巴。在線出血未合法化;進入離岸-在法律領域之外。
5)稅收和費用(示意圖)
牙買加。專註於BGLC許可證的垂直(遊戲室,運動場)GGR堤防;對於IRD賭場-單獨的要求和CGC許可。
DR。賭場/遊戲廳的許可費和稅款是旅遊區預算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。
古巴。旅遊收入由其他渠道(酒店,套餐,國有公司)形成,沒有遊戲稅。
6)旅遊與定位
牙買加。押註溢價IRD賭場作為高利潤旅遊的「錨點」;遊客在酒店附近玩遊戲休息室。
DR。「All-inclusive+賭場」是公認的格式;玩家的低門檻:賭場從房間「步進可用性」。
古巴。無賭博的文化和海灘旅遊;強調遺產、自然和事件。
7)合規與社會政策
牙買加。強烈強調AML/CFT(BGLC作為主管機構),負責任的遊戲代碼(18+),監督數字化(GMIS)。
DR。長期從事行業監督;負責任的遊戲標準取決於特定的操作員和當前的法規。
古巴。缺乏市場消除了賭博合規問題;旅遊業中的社會政策以不同為重點。
8)這對投資者和玩家意味著什麼
投資者。
-牙買加:高入場(IRD,資本容量,BGLC/CGC兩環監督)→「更昂貴,但地位更高」。
-DR:擁有廣泛賭場的成熟市場→更快地擴展,但競爭激烈。
-古巴:沒有賭場模式-搜索其他格式(酒店,F&B,活動)。
玩家/遊客。
-牙買加:在IRD開幕之前,遊戲是在許可的遊戲休息室進行的;然後賭場將出現在度假村內。
-DR:熟悉的「度假勝地+賭場」捆綁。
-古巴:沒有賭場,指望替代娛樂。
簡短的結論
牙買加的主要區別在於嚴格的IRD模式:賭場僅允許在大型綜合度假村內使用,並具有嚴格的合規性和「旅遊」重點。
自1960年代以來,多米尼加共和國一直是全國開放而成熟的「賭場生態系統」。
古巴完全禁止賭場:旅遊產品建立在沒有賭博成分的文化和海灘度假之上。